红古区个人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
作者:甘肃久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1 08:56:12
很多兰州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很多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闲置,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长期闲置商标一旦被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十有八九会被撤销。
关于商标使用的概念,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表述为本法所称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表述,强调商标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局可以根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撤销申请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在商评委、金连琴与杭州油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油漆公司)上诉案中,杭州油漆公司以复审商标大桥DAQIAO及图(商标权人为第三人金连琴)在2003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15日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定商标注册人投放广告的行为及一次性的销售行为属于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而一审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尽管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结论相同,但判决理由有部分不同:一审法院一方面承认商标注册人的广告投放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又指出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而二审法院认为这种以维持注册商标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根本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
小编善意提醒,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时,并不是满足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任何一种使用行为即认定属于商标使用行为,通常还要考察这种使用的主观目的,即是否属于真实的商业性使用。与之相反,如果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通常会被认定为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商标。
写了这么多,那么究竟注册本钱整多少对比合适呢?自个主张必定要匹配好自个当期资金才能或可预期资金才能,一起要思考一下要素:
1、思考职业需求和政府部门前置、后置批阅规则有些职业(如房地产业)需求前期出资较大或许运营过程中现金流较大的,那么注册本钱要相对多一些,反之,注册本钱就能够少一些。假如所从事的职业有政府部门规则的前置、后置批阅,必定要留意注册本钱的金额巨细要契合批阅请求,比方你要做全国性的SP(比方短信署理),注册本钱就请求1000万以上。
2、思考将来面临的客户及运营特色有些公司面临的客户可能是大公司或政府,这种状况下通常大公司或政府收购都需求公开招标,通常会请求招标单位的注册本钱不少于某个规范,如不低于100万元、1000万等,那么这类的公司建立时就要将注册本钱提高到这个门槛以上。常常看到此类公司注册本钱设为101万、1001万等。而有些公司的客户更多的是面临自个、散户和中小公司,这时注册本钱关于运营显得不那么主要!
3、思考项目出资额的巨细及外部股权融资的需求假如是个小项目,而且也不触及后期的风投股权融资,这种状况对比简单:注册本钱就设为你的最大出资额能够了。例如:A、B合伙建立一家公司,A出钱,投入10万元占40%,B更多的出力,投入6万元占60%。此景象下主张注册本钱设为10万元,这么A认缴4万实缴10万,B认缴6万实缴6万。假如开创合伙人自有资金不足,而且预期也需求一轮一轮的外部风投股权融资,这种状况主张要依据开创人的自身实践资金实力设置注册本钱,必须留意千万不行寻求较大的注册本钱。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国家兰州商标注册战略,不断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为进一步做好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求,参加合作的各方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地方性法规,在各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通过在区域范围内开展一系列活动,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内各相关部门间合作,互相借鉴当地有益经验,促进区域商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合作内容
(一)开展商标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在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针对各协作成员方商标工作人员的商标注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各协作成员方依照区域工作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部署,轮流主办涉及不同主题的商标业务培训班,非主办方须积极参加,并根据需要配合主办方工作。
(二)建立区域间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信息交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各协作成员方应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将各单位引导商标注册、商标监管维权等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其他专项工作成功经验编制成简报,向各协作成员方发送,实现区域间商标工作信息共享。每年举办一次商标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各协作成员方在本系统中推荐工作能力突出、业务知识过硬的先进集体代表或个人参加,对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三)强化区域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协作。各协作方及时将涉及在其他成员方发生的重大商标案件发往相关成员方商标监管机构,互相沟通案情,及时备案处理。并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协作网等商标执法区域协作网功能,定期开展区域内协作活动,协调指导跨区域执法行动,提高区域协作执法效能。通过区域间商标执法的协作,达到准确、高效处理疑难问题的良好效果。
三、合作要求
(一)为做好当年年主题的有关工作,成立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负责)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组织并负责召开有关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联席会议,各成员方就合作事项相互沟通,达成共识。
(二)各协作成员方按照合作协议要求,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区域合作列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本协议于2012年12月6日在海口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九份,成员单位各执一份。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办理商标事务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1、备案主体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应当纳入工商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2、记录处理方法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或者邮寄申请。直接送检的,商标局应当对按规定填写的备案表和送检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保留送检文件的复印件。邮寄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经登记机关盖章或者公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代理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备案时,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负责人签名,下同),并提交下列文件:
(1)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盖章;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商标代理变更备案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2)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登记机关盖章的变更证明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变更证明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4)其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5、商标代理的合并与备案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登记。商标代理机构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登记,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机关出具的合并登记证书,或者登记机关加盖的合并登记证书副本,或者经公证的合并登记证书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并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3)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变更的,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的规定办理。
6、商标代理注销备案/结算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变更商业登记或者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就代理事项未完成的,与委托人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转委协议。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商标代理机构撤销备案结算,应当填写《撤销备案结算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证明,或者登记机关盖章的上述证明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上述证明复印件;
(2)仅作结算之用,应检附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经公证的上述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3)经办人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结算时,应及时补足滞纳金。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清算后退还;指定非商标代理机构名称账户的,应当附实质性说明。被撤销注册、结算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事项,商标局应当直接将有关文件交给商标申请人或者按照直接收到有关文件的委托人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属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付文件。
7、工作期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更正;合格的,应当备案。
8、手续费商标代理机构的注册信息由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9、附则2014年5月1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代理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指引的内容相抵触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须知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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