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个人商标注册的具体作用
作者:甘肃久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7 08:37:28
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企业只有不断产生新的产品,才能占市场先机,在某个或某些产品中达到很高的市场地位,为企业带来回报。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企业研发新产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知识产权,从而生产出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其新产品没有投入研发成本,价格自然较低,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企业。
企业为什么会忽视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我国以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有力惩罚,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丧失信心。但是,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以昨日之心度今日之事。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必然趋势,统一的市场必然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否则我国企业便不会有国际市场,更不会有国际竞争力。
2.没有资金形成和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金短缺是大部分企业面临的困难。资金越短缺,对知识产权的投入越少,企业的效益越差,资金就越短缺,如此进入了一个无限的恶性循环中。如何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合理的配臵,发挥出资金的功效?我想知识产权是一个突破企业瓶颈的有效手段,如果处理得当,能够快速摆脱困境,高速发展。
现阶段,國家持续激励自己创业,很多人都在跃跃欲试,愿意申请注册一间企业。可是许多人对公司注册的有关专业知识不太掌握。今日就给大伙儿而言下关于注册公司之后要不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来和大家讲讲,下面和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小编觉得,这一难题事实上就是说,挑选小规模纳税人還是一般纳税人的难题。在所得税管理方法上,把经营者分成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二种种类的经营者在税款要求、申请交纳税金、计算方式等层面拥有挺大的差别。
1、计税方法差别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利用税款抵扣的方式来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本期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直接用收入乘以征收率来进行计算缴纳,征收率一般为3%,不动产销售等特别的业务适用于5%的征收率。
2、税收优惠差别在税收优惠方面,一般纳税人除了传统的政策性优惠外,如免税农产品等,其他的相关优惠很少。在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一个非常大的增值税优惠,就是每月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可以享受每个季度30万元销售收入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政策是一个空前的,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政策红包。
3、客户需求差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业务开展方面,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发票,很多的客户是需要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除了8个试点行业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专用发票外,其他的小规模纳税人都不能自行开具发票,要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因此可能对业务开展是有一些影响。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如果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客户方更希望获得13%税率的发票,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税款抵扣,在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也能获得更大的优势。
4、类型转换差别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将来的发展需要,随时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国家又出台了一个优惠政策,就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一个很特别的优惠政策,而且只是到今年年底。
到明年,还不知道有没有,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是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旦选定,一般纳税人基本上就不能再回头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因而你是不是挑选小规模纳税人,還是要依据自身的状况,和顾客的要求来谨慎挑选。
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兰州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兰州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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